进出口商品归类的规则
2018-03-21
0
规则一
法则一明确的是类、章、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没有法律效力。对商品归类有法律效力的注释,是项目条文、章注及类注。
规则二
规则二实际上是扩大税号的商品范围,解决的是对某进口商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在进口时只要具有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按照制成品归类。
规则三
规则三,解决的是由两种以上(包括两种)不同的原料混合而制成的商品,在归类时,同时可以归入两个以上的税号的,按照以下办法归类:
(1)按商品组成成分归类;
(2)看商品的用途;
(3)看商品是否单独报验。
规则四
规则四,对某个未列名的商品(无论是一种或多种材料混合制作)按此商品的类似品的最后编码或类似品归类。
规则五
规则五,解决的是某包装物归类时,如包装物是一次性使用及仅为包装商品而使用的话,按照包装商品进行归类;否则,按包装物本身属性归类。
规则六
规则六表明,只有货品归入适当的4位数级税目后,方可考虑将它归入合适的5位数级或6位数级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5位数级字母后,再考虑6位数级字母的范围或子目注释。此外,规则六注明,只有属于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做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